內容摘要:面對“世界之變、時代之變、歷史之變”,以建立全球數據安全治理體系為抓手,構建人類安全共同體,是一項值得研究的課題。
關鍵詞:全球治理;主權;數據安全
作者簡介:
習近平主席指出,“世界之變、時代之變、歷史之變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開,給人類提出了必須嚴肅對待的挑戰。”這其中就包括數字治理等一系列新課題。面對“世界之變、時代之變、歷史之變”,以建立全球數據安全治理體系為抓手,構建人類安全共同體,是一項值得研究的課題。
構建全球數據安全治理體系的必要性
(一)主體利益訴求差異性導致難以達成共識
由于各國在發展階段、意識形態、制度設計、文化習俗等方面存在先天不同,核心利益和價值觀存在沖突或根本性矛盾,數字鴻溝與數字壁壘現象不可避免,且二者有相互強化傾向,導致在此基礎上建構的全球數據安全治理理念、數據權屬、規制路徑等存在認知上的明顯差異。此外,主權國家與數字企業、個人用戶之間存在數據權益上的不平衡現象。數字企業(尤其是大型跨國企業)通過搜集用戶信息掌握海量數據資源,主權國家因商業秘密等因素影響,往往無法能夠切實提取實證數據展開分析并進行針對性治理;個人用戶同樣易被國家公權力和企業壟斷權侵犯。
(二)現有治理機制效用不足
全球數據安全治理作為全球數據治理的新興領域之一,自產生起便始終處于“參與的赤字”以及“責任的赤字”中,致使當前全球數據治理體系呈現明顯的“碎片化”格局。尤其在全球數據安全治理規則方面,部分領域國際公約仍處于空白狀態,如“司法管轄權”和“數據控制權”中,“世界主義理想”和“開放互聯網理想”兩種構想對于數據如何適應主權的差異性并未提出合適的解決方案。即使部分國際組織開始重視,但不同國際組織規則間的異質性也增加了謀求全球共識的成本,削弱了治理機制的效用,難以有效應對數字壁壘等問題。
(三)數據霸權主義橫行
當前全球實際上形成了所謂的“數據中心國”與“數據附屬國”的二元分野,其中美國憑借起步早、發展快、成熟度高的優勢,牢牢掌握“制網權”,利用“國家安全”名義,將數據安全問題政治化工具化,阻礙全球數據安全治理合作。一方面,美國在其勢力范圍內,極力提倡數據自由,推動數據跨境流動,欲形成以其為核心的數據流動圈。如2016年《隱私盾協議》和2020年的《美墨加協議》,表面上均是為打通數據存儲與處理地點的限制,但實質都是為促進提升美國對勢力范圍數據安全的掌控力。另一方面,美國以“數據控制者”標準替代傳統“服務器”標準,規定“誰擁有數據誰就擁有數據控制權”,大搞雙重標準。其接連通過《澄清境外數據的合法使用法案》《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外國公司問責法案》等法案,不斷嚴格審查標準,嚴禁“關鍵技術”“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關鍵或敏感數據”對外流出。
構建全球數據安全治理體系的基本原則
(一)秉持多邊主義
主體利益訴求的差異性導致各國在全球數據安全治理體系中難以達成基本共識,尤其是法律與地域的差異性導致的司法管轄權和數據控制權領域,爭議最為突出。對此,中國歷來堅定不移維護真正的多邊主義,提出《全球數據安全倡議》(以下簡稱《倡議》),發布《中阿數據安全合作倡議》,申請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反復倡導優化數字營商環境,釋放數字經濟潛力,不斷重申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屢次強調要在各方普遍參與基礎上,達成反映各國意愿、尊重各方利益的全球數據安全規則。
(二)兼顧安全發展
處理好數據主權安全與數據經濟發展的關系,首先,要承認各國都有權依法保護本國的數據安全,承認各國的數據主權和根本利益。數據安全是數據經濟發展的前提和保障,沒有數據安全,數據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無從談起。其次,在承認數據主權與安全的基礎上,譴責和反對數據保護主義。數據保護主義違背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不符合全球化的時代潮流,不但有損全球消費者公平獲得數字服務的權利,最終也會阻礙自身的發展。最后,要在數據利用與維護國家安全之間找到恰當的平衡點。如就數據跨境流動而言,數據自由流動和數據本地化存儲不是相互對立的,而是國家出于網絡安全和創新發展目標下的戰略選擇,要平衡處理技術進步、經濟發展與保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
(三)堅守公平正義
維護數據安全應以事實和法規為依據,應遵從踐行國際關系的基本準則。各國不僅要重視本國的數據安全現實問題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時也應遵從他國的數據安全訴求和治理規則,要反對利用信息技術破壞他國關鍵基礎設施或竊取重要數據,反對濫用信息技術非法采集他國公民個人信息,國家間締結跨境調取數據雙邊協議,不得侵犯第三國司法主權和數據安全。同時,數據安全全球治理應堅決防止數據安全問題政治化。把數據安全問題政治化,刻意搞雙重標準,甚至不惜造謠抹黑,違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將嚴重干擾和阻礙全球數字合作與發展。
推動全球數據安全治理體系的工作建議
(一)提技術定標準,增強數字空間國際影響力
目前,我國仍處于高精尖領域“空心化”“低端化”的狀態,對此,中國必須長遠規劃,提技術定標準,由數據安全治理領域的參與者轉變為規則制定者。首先,可根據高校、科研機構、企業關注側重點不同,結合各方優勢,鼓勵多方參與G20、APEC等關于新技術領域數據安全議題的討論,集中力量攻克芯片、操作系統、傳感器等關鍵技術,筑牢全球數據安全治理根基。其次,根據數據分級分類制度,在保證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加強數字技術國際交流與合作,與廣大“數據附屬國”實現特定技術的共建共享,提高我國技術與標準的國際認可度。最后,總結我國突出領域優勢技術,精確匹配當前國際規則空白與缺陷,有策略地牽頭和參與國際組織的標準化制定工作,積極推進我國人工智能數據安全、5G數據安全等在國際上較為領先的標準和研究成果轉化為國際規則。
(二)重交流促合作,構建中國“數據跨境流動圈”
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使得世界各國的依存程度日益加深,國際社會日益成為一個“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命運共同體。跨越數字鴻溝、打破數字壁壘,彌合認知差異,最關鍵因素還是要積極開展國際合作。一方面,應鼓勵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及多利益攸關方共同參與,通過雙邊或地區協議等形式支持《倡議》中的有關承諾,推動《倡議》貫徹落實,將《倡議》由“虛”凝“實”。另一方面,可在區域和雙邊經濟合作中及“一帶一路”的建設中,以推動各國參與全球治理的名義,通過簽訂備忘錄、合作協議等方式,逐步建立以中國主導的更具操作性的區域數據跨境流動合作框架。
(三)主動設置議題,構建數據安全全球治理共識
在數據主權與反對霸權問題上,我國還處于消極防守階段,美國對我國數據安全治理的造謠污蔑污名化持續加碼,對中國用戶信息強化搜集,對境外企業嚴加監管。對此,我國在提高反制能力的同時,改變過往相對消極的應對策略,聚合組織涉外數字法律等專業研究人員,評估全球范圍內的各類數字經濟風險,就全球數據安全領域的數據霸權主義,根據聯合國憲章精神和國際法規則,主動設置議題,提高輿論熱度,形成多數國家反對數據單邊主義的國際格局,搶占輿論高地,提升“平等、共享、互利、自由”的全球數據安全觀國際影響力與認可度,并進一步建立“數據命運共同體”,推動構建全球數據安全合作治理的新秩序、新格局,助推構建人類安全共同體。
(陳京春,西北政法大學教授、陜西省反恐怖主義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北政法大學國家安全研究院副院長;楊歷霖,西北政法大學國家安全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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